危险驾驶罪获不起诉案例!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就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作出川成武检刑不诉〔2026〕29 号不起诉决定。
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接受委托后,紧扣案情、精准辩护,最终促使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刘某某不予起诉。该案不仅为当事人保住自由与工作,更实现无刑事案底、不影响子女政审、升学及就业的理想结果,成为醉驾类轻罪辩护的典型范例。
一、案情概况:医生醉驾被查,面临刑责与职业双重危机
2025 年 12 月 29 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某医院主治医师)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途经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73.9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6 年 1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
作为医护人员,一旦被定罪判刑,将面临吊销执业资质、留下终身案底,并直接影响子女报考公务员、警校、军校及事业单位政审,后果不堪设想。
二、律师核心辩护要点
刑辩团队介入后,迅速梳理证据、研判法律,围绕 “轻罪轻处、不起诉” 提出四重辩护意见:
1. 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低 当事人仅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路段非闹市区、非高速,未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临检配合查获,无抗拒检查、无肇事、无逃逸等从重情节。
2. 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良好 本次系初犯、偶犯,酒后驾车系侥幸一时糊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确。
3. 职业特殊,家庭影响重大 刘某某为医院骨干医师,从业多年表现良好,定罪将直接断送执业生涯;其子女正处于升学、择业关键期,不起诉方能避免 “一人醉驾、全家受累”。
4. 符合宽严相济与不起诉法定条件 结合最高检轻罪不起诉司法政策,本案血液酒精含量虽超标,但无其他从重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结果:零案底、不影响子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完全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正式决定: 对刘某某不起诉。

川公网安备51019002008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