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制造毒品死刑改判死缓案例!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24)川刑终 154 号、(2024)川刑终 155 号运输、制造毒品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承办的被告人黄某某一案,成功由一审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中实现关键量刑逆转,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一审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案号为(2023)川 01 刑初 59 号、(2023)川 01 刑初 82 号。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某涉及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特别巨大,涉案固态毒品达 10 余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液体 13816.13 克,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黄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某某归案后羁押于四川省金堂县看守所,二审阶段全权委托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担任辩护人。
面对一审死刑判决、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的严峻局面,刑辩团队深知本案辩护难度极大、责任重大。接受委托后,黎律师放弃休息、昼夜攻坚,耗时数月逐页梳理数十卷案卷材料,逐一核对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司法鉴定意见、银行流水、通联轨迹、现场勘验笔录等全案证据,先后十余次赴看守所会见黄某某核实案件细节,反复推演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穷尽一切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空间,最终锁定核心辩护突破点,在二审庭审中展开精准、有力的辩护。
刑辩团队的核心辩护观点均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
1. 定罪事实存疑: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制毒行为完全既遂,原判认定黄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的事实依据存在瑕疵;
2. 毒品数量认定不当:涉案租住房查获的毒品存在他人涉案的合理怀疑,全案毒品数量全部计入本案依据不足;
3. 量刑情节应予考量:涉案含甲基苯丙胺液体含量偏低,应比照既遂从轻处罚;黄某某并非犯意发起者、核心组织者,不掌握制毒技术与原料购买渠道,并非最大出资方,系初犯,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一审量刑过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完全采纳刑辩团队的辩护意见,认定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并非明显突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终审判决结果
1. 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 01 刑初 59 号、(2023)川 01 刑初 82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
2. 上诉人黄某某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此次死刑改判死缓,是刑辩团队深耕重大刑事辩护、尤其专注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辩护的又一重大胜诉成果。在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中,黎律师以极致的专业素养、攻坚克难的辩护精神,穷尽证据与法律空间,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 “保命” 的关键改判,切实践行了刑事辩护的法治使命,彰显了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的刑辩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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