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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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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血检 261mg/100ml 终获不起诉!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5-20 11:07:11点击:

近日,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作出康检刑不诉〔2025〕17 号《不起诉决定书》,由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承办的案件当事人,在血样酒精含量高达 261 毫克 / 100 毫升的情况下,成功获存疑不起诉决定,彻底免除刑事追责,这也是刑辩团队在醉驾类案件中又一突破性胜诉成果。

本案中,当事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 年 7 月 1 日移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移送认定:当事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凌晨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达 261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以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若被定罪,当事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公职受影响、吊销驾驶证等严重后果。

接受委托后,刑辩团队深知本案的严峻性:血检数值远超醉驾标准,且有交通事故发生,常规辩护空间极小。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黎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全面梳理案卷材料,重点围绕证据链完整性、取证程序合法性展开审查,耗时数月反复核对全案证据,针对侦查环节的程序瑕疵与证据缺陷,提出了精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两次推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刑辩团队的核心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全面采纳:

1. 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针对血液采集、封存、送检等关键环节的程序合规性提出质疑,指出侦查机关在取证流程中存在不符合规范之处;

2. 关键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结合当事人的行为轨迹、事故经过与血样鉴定的关联性,提出证据无法充分证实当事人驾驶行为与醉酒状态的直接对应关系,部分关键事实缺乏完整证据支撑;

3. 案件事实无法达到起诉标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无法补正证据瑕疵,无法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不足以证实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这一决定意味着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彻底摆脱了刑事处罚带来的影响,其公职、职业资格、个人征信等均未受到不利影响。

此次不起诉结果,是刑辩团队凭借极致的专业素养与严谨的办案态度,在看似 “铁证如山” 的醉驾案件中,通过深挖证据瑕疵、穷尽辩护空间,为当事人争取到的重大胜利,充分彰显了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也体现了刑辩团队 “以专业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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