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千万级教育诈骗案终获不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特大教育诈骗案作出川成锦检刑不诉〔2025〕96 号《不起诉决定书》,由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承办的当事人刘某某,在被认定为团伙骨干成员、面临刑事追责的情况下,成功获存疑不起诉决定,彻底免除刑事处罚,这是刑辩团队在重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又一突破性胜诉成果。
本案中,刘某某因涉嫌参与 “好起点”“川博渝” 教育机构诈骗案,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该团伙以 “帮助择校” 为幌子,虚构关系渠道骗取 100 余名被害人钱款,涉案报案金额高达 1200 余万元,未退金额达 880 余万元,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特大诈骗案件。刘某某作为公司后勤骨干人员,被认定参与了部分服务终止协议签订及退费工作,面临被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一旦定罪,将面临长期监禁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接受委托后,刑辩团队深知本案的辩护难度:案件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众多、社会关注度高,且当事人确实参与了部分涉案工作,常规辩护空间极为有限。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黎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细节,全面梳理数十本案卷材料,对全案证据链进行系统性审查,重点围绕主观明知、犯罪故意、参与程度三大核心问题展开辩护,耗时数月反复论证,并两次推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穷尽一切法律与证据空间。
刑辩团队的核心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全部采纳:
1. 主观明知存疑,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某知晓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无法证明其明知公司虚构择校渠道、实施诈骗行为,缺乏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故意。
2. 参与程度有限,不属于诈骗核心环节:刘某某仅参与部分服务终止协议签订及退费工作,未参与诈骗犯意策划、客户招揽、虚假宣传、赃款支配等核心环节,不具备诈骗犯罪的关键行为特征。
3. 证据链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无法补正证据瑕疵,无法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不足以证实刘某某构成诈骗罪。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认定刘某某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这一决定意味着刘某某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彻底摆脱了刑事处罚带来的职业、信用及家庭影响,恢复了完全的人身自由。
此次不起诉结果,是刑辩团队凭借极致的专业素养、严谨的办案态度与坚持不懈的辩护努力,在涉案千万级的重大诈骗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的关键胜利,充分彰显了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也体现了刑辩团队 “以专业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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