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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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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案终获不起诉!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5-23 21:26:24点击: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一案,作出长新检刑不诉〔2024〕215号《不起诉决定书》。由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承办的本案,在当事人面临刑事追责的关键节点,成功为其争取到法定不起诉决定,彻底免除刑事处罚,不留案底,实现了案件全流程无刑事追责的重大胜诉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其曾在无任何合法出境手续的情况下,从云南偷越至缅甸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后主动回国投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当事人面临数罪并罚的刑事追责风险,一旦被起诉判刑,将留下终身刑事案底,对个人信用、就业及社会生活造成不可逆影响。

 

川拓刑辩团队接受委托后,深知本案的辩护核心是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避免刑事处罚。团队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对全案证据链进行系统性审查,反复梳理涉案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适用问题,开启了长达数月的艰难辩护之路。办案过程中,团队发现本案关键突破点: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仅为底层业务员,参与程度浅、主观恶性小,涉案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为全力推动不起诉结果,川拓刑辩团队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详细阐述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重点论证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无再犯风险等核心辩护观点,同时两次推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穷尽一切法律途径为当事人争取宽大处理。团队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反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协调,强调本案适用不起诉决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及全面审查,最终全部采纳川拓刑辩团队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李文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文不起诉。

 

本次不起诉决定的取得,是川拓刑辩团队专业素养、严谨办案态度与不懈辩护努力的直接成果。面对偷越国(边)境类刑事案件,团队始终立足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挖掘案件中的法定从宽情节,穷尽一切合法途径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司法结果,彰显了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与“以专业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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