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案号:(2025)川行终223号
本案系典型征地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历经一审败诉,二审经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代理,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胜诉,依法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安置权益。
当事人为绵阳市元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3年当地实施集体土地全征全转,当事人早年离婚,协议将原有宅基地及房屋归属前妻所有;再婚组建家庭后,因征地政策限制,长期未能获批宅基地,形成“有户无房”情形。2014年当事人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多次向绵阳科技城新区管委会申请住房安置,均被以“曾享有宅基地、配偶户籍在锁定后迁入”为由拒绝,未纳入安置对象范围。当事人诉求无果后,委托本所代理本案。
本案办理难点突出:涉案事实跨度逾二十年,征地政策、户籍管理、婚姻财产约定等事实交织,证据材料分散,事实还原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坚持既有执法标准,同类争议案件裁判口径不一,一审阶段当事人诉求未获支持,二审审理面临较大诉讼压力。
接受委托后,川拓律师团队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开展系统性工作。全面核查历年征地协议、用地批复、安置方案、户籍档案、离婚协议及相关补偿发放记录,逐一核实征地实施时间、安置对象认定规则、当事人户籍变动节点及承包地征收事实,固定当事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合法、承包地已征收、因政策限制无法取得宅基地的关键事实,明确其依法享有住房安置权利。
法律适用层面,聚焦核心争议问题展开论证: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安置补偿的核心依据,离婚时财产处分行为,不必然导致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及对应安置权益;二是依据地方相关规定,因合法婚姻关系迁入户籍的人员,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被排除在安置范围之外;三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存在偏差,一审判决对关键事实认定不完整,裁判依据不足。
二审庭审中,团队围绕上述观点充分举证、严谨论理,针对行政机关抗辩理由逐一回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类案裁判规则,强化权利主张的合法性。庭后补充提交书面代理意见,进一步完善论证逻辑,夯实裁判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已被征收,因政策原因无宅基地,依法应享有住房安置权益,行政机关不予安置的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原答复,判令其限期按规定履行住房安置职责。
本案裁判结果,依法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居住权益,纠正了行政机关不当执法口径,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权利的认定标准,对同类征地安置争议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法律服务领域,擅长处理事实复杂、争议较大、一审不利的疑难行政案件,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川公网安备51019002008983号